一、小李的诉求,在西方来说是绝对得不到支出的。但说实话,在国内的劳动合同法律法规中,对从事人力资源行业的人自己不签订合同的情况似乎没有规定,所以不太好说,尤其是视劳动者为弱者的情形下,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这跟法官本人的社会意识判断有关。有的法官能支持,有的法官不支持。如果其公司劳动合同管理中有明确人力资源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就比较好处理。其部门领导没发现,似乎存在失职,没有统计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吗?
二、我公司有劳动合同签订管理规定。主要分为新招员工、续签员工、变更签订等,都有不同的时间要求,严格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另外,从这里,我们要加强对劳动合同专员甚至人力资源部人员的合同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