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1、当然不可以支持。小李是负责签订合同工作的,自己的合同到期没签他本人应负重要责任,另一方面HR主管同样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主管对小李的管理疏忽,对其想跳槽的想法没有感觉,对其合同到期是否签订没有及时做出反应,致使其有机会对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另外,在公司对签订劳动合同的管理上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预警机制和追责制度,所以要加强公司在劳动合同签订和管理方面的制度。同时,在可能的情况下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可以由HR主管负责签订和保管。
2、我们公司有合同签订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的所有合同在签订完毕后都交由HR主管管理,不另设专员管理。同时每位同事的劳动合同签订日期和到期日期都在花名册上有反应,签订合同的专员和HR主管都有一份,同时会每月根据入职离职人员更新。将要到期的合同在花名册上加标签。并不定期的交上级主管领导查阅。另外,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上一般有规定,相对比较集中,避免出现漏签。在劳动合同签订完毕后交至员工手中时都有合同签收表,该表格可作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有力证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