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结合今天的议题说说,人力资源管理自己的合同是很正常的事情,关键是内部的管理和监督制约。
我个人认为小李的诉求得不到支持。
小李的做法属于典型的监守自盗,知法犯法,利用职权行一己私利,应该严惩。同时也给我们的合同管理工作提了个醒。
我们有严格的合同管理,一般是在入职后的第一个月内均要签订劳动合同,签订期限根据岗位重要程度确认,由人力资源专员具体拿出名单,经人力资源经理初审,总经理审核后签订办理。人力资源部门会在合适时间贴出通知告知签合同人员来制定地点签合同。在这一流程中,签订合同的通知和人员名单列表足以证明我们工作的流程与规范,小李就是想要求赔偿也不占有充分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