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要能得到支持,那仲裁部门也真是太荒谬了
2、合同签订管理制度倒是没有,暂且不说这个问题。本案例中员工的这个行为应该算是严重违纪或者因为没有完成本岗位工作职责而列入严重违纪处理,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予赔偿的。
因为作为员工关系办事人员,对公司所有员工的合同,档案有管理;监督、定期更新、定期跟进等义乌,他自己自然也算公司员工之一,没有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履行续签手续本身就是他自己的工作失误还谈什么赔偿
3、合同签订管理制度,我觉得也不需要单独制度;
一方面,在员工手册中公示出一个流程,即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公司会与员工履行续签手续等等情形,包括员工刚刚入职时期签订合同,变更合同,也包括员工愿意与不愿意续签等情况都会在人事管理的一章中体现出了,这是对公司的约束,也是对所有员工的一个交代,更是有法律效力的;
另一方面,在人力行政部的部门职责或者人力资源部员工关系办事员的岗位说明书里面自然也要要求的清清楚楚,岗位说明书和劳动合同的附件,也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