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问题
我认为小李的诉求得不到支持。原因如下:
1、 小李负责公司的人事档案和劳动合同等重要资料,作为公司的专管人员,首先对公司员工劳动合同需签的事项负有责任。
2、 小李自己知晓合同到期而没有续签劳动合同表明自己默认放弃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没有续签的主要责任在他本人。
3、 小李利用职务之便不和自己续签劳动合同,他自己犯了“玩忽职守”的错误。他心存“异心”为自己留下后手,他践踏了HR的职业道德。
我认为小李的行为于情于理都是不对的,不应该得到仲裁的支持。
第二个问题
我们公司目前没有就劳动合同的签订订立专门的制度,但是在员工录用制度里面针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做了明确规定。程序如下:
1、 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前3个月,人力资源部会下发《劳动合同期满通知书》。一般的公司可能提前15天左右下发“期满通知书”。我们公司提前这么久,就是提醒部门负责人认真考核期满的员工和规划部门人员架构。《劳动合同期满通知书》也是一张续签审批单。包括层层领导是否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审批意见。
2、 部门领导就即将到期的员工的续签做出审批。然后由人力资源部根据部门反馈的意见在期满前期和员工面谈。部门不续签的员工,人力资源部做离职面谈;部门同意续签的员工,人力资源部和员工面谈,听却员工意见。员工也同意续签的,人力资源部将转入劳动合同续签程序,员工不同意续签的,人力资源部就做离职面谈。
3、 双方都同意续签的,人力资源部完成“劳动合同续签审批表”流程。审批后,和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审批表包涵了续签的期限,若工资发生变动的,在“员工薪酬履历表”中反应。
4、 不同意续签的。在劳动合同到期前,由员工完成“工作交接单”,相关部门和领导签字审批。人力资源部确定工资结算终止时间,财务审核是否遗留财务问题。一切都结束以后,人力资源部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劳动关系正式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