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们一直来都没有严格意义上按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来缴交,但是,这两年有一点变化,员工仍然没有按平均工资基数缴交,而主管级以上员工按照其基本工资来缴交,基本工资基本接近平均工资了,尤其是经理级别员工,基本工资已经高出当地职工工资的3倍,影响不大。
2、其实这种操作,社保机构是默认的,但是,有时也会带来一些风险,尤其是出现工伤致残的情况,工伤员工评残后,会涉及到医疗补助、一次性伤残补助、一次性就业补助等,社保只会按照缴费基数来补偿,这样缴费基数低于其工资,国家法规要求按员工的工资(即工伤前12个月平均收入)来支付补偿,那么这差额部门就得公司业承担,这个我们还是能够做到的,我们给伤残员工的补偿都会补齐差额的,双方都能达成一致,这样也就不会激发新的矛盾了。
当然,对工伤致残员工的补偿,我们也是无数次咨询相关部门,其实,在国内部分城市,并不是按照其平均工资来支付补偿的,在有些城市直接规定按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来支付补偿,这样就非常明确了,我们员工的平均工资还是会高出当地社平工资的。但是在广东一直找不到这样的规定,还是按照平均工资来补偿。其实我们也咨询过当地劳动部门,对方说了很含糊的话,说两种赔法他们都会支持。
其实,我们也是期待广东能出台类似管理规定,就是按照社平工资作为补偿基数。否则在企业实际操作中,就会有所差异,很多企业都只按照缴费工资来赔偿,根本不关注自己没有足额参保,这样就会有一些矛盾出来,但是,更多的还是企业占着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