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离职手续是需要本部门及相关各部门共同办理,需要给部门相关负责人进行在离职单子上签字的,这样可以规避很多风险。
《劳动合同法》自实施以来,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面临这样的困境:许多员工在突然之 间就不来上班了,既没有辞职申请,也不履行离职手续。有的甚至更改了所有的联系方式, 导致用人单位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无法进行工作交接,致使用人单位陷入非常被动的境 地。面对这种情况,企业如何防范员工离职带来的风险?
首先,用人单位应制定有效的规章制度。
在实践中,涉及劳动争议的案件,用人单位败诉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因为规章制度制定 的程序有问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只有在满足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 的情况下才有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包括下面两个方面: ①规章制度首先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提出 方案或意见; 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该告知劳动者。许多用人单位并未意识到第二点的重要性。 在员工入职之时也只是将规章制度发给员工,有的企业甚至只是大概给员工讲解下就完了。 岂不知这样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用人单位很难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将规章制度的具体内 容告知了员工。 用人单位可以用作公示或告知的方法有很多。比如:签收,就是在员工入职之时可以 让员工签署 《规章制度签署单》 ; 考试, 在平时的工作评估时对此部分进行考核; 层层培训, 在对员工进行培训的同时加入规章制度的培训;传阅以及发放等。但用人单位无论采取何 种方式,都应该保存好相关证据,比如:签收单、会议纪要、培训登记、讨论情况等。
其次,在规章制度中建立健全的员工离职手续办理体系。
虽然《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劳动者应该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但这仅仅是 一个原则性的规定。用人单位想要用规章制度来规范劳动者的离职手续,应该在劳动合同 中写明“员工离职时应该严格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办理离职手续” ,并在规章制度中对此进 行具体、详细的规定。 用人单位最好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进行工作的交接,一般为劳动者提出辞职之后的30 日内或者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30日内。工作的交接应该在此时间之内尽量完成,否则容易 造成事实劳动关系。实践中,用人单位为防止员工不办理工作交接常常这样规定:员工离 职之时的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应在工作交接完毕之后领取。! 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法律的规定是“办理工作交接之时” ,意思是可以在办理完毕 之后支付也可以在办理过程中支付。但是工资部分,是要求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时支 付。在实践中,一般都是在这个月领取上个月的工资,有些用人单位认为只要是在规定的 薪资发放日支付就不算是拖欠工资,其实不然。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 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 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一直未支付,那么很容易变成拖延工资。这对用人单位是存在法律风 险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如果拖欠工资可能会产生50%~100%的赔偿金。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规章制度中对于离职工资的交接进行单独的规定,而不能够按 照实践中经常采取的工资发放日期。在规章制度中,用人单位也可以规定如果员工违反服 务期的规定,公司可以不计发工资以折抵违约金,这样可以避免进一步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