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流程
1、离职类型
员工辞职:
u 员工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申请辞去工作的。
u 服务期限到期,员工主动提出不续签的。
u 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由员工方提出协议解除雇用关系的。
公司辞退:
u 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公司予以辞退的。
u 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其工作,公司予以辞退的。
u 员工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司予以辞退的。
u 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予以辞退的。
u 员工服务期限到期,经考评不合格,公司方不予续签的。
u 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由公司方提出协议解除雇用关系的。
u 按国家法律规定,可由公司解除雇用关系的。
自动离职:
u 员工未办理离职手续不辞而别的。
u 员工虽提出辞职申请,但未经公司同意而离职的。
u 员工在职期间死亡或由法律部门宣布失踪的。
2、离职规定
离职通知
试用期期间员工辞职的,应至少提前1周通知公司;公司辞退的,应至少提前1天通知员工。
正式雇用期间员工辞职的,须提前30天向公司提出申请;公司辞退的,须提前30天向员工本人发出通知。
责任追究
因离职给公司财产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3、离职程序
离职申请
员工辞职:员工辞职应向所属上级提交辞职申请,由所属部门经理报送主管副总或总监审批。主管及以上的离职决裁需报总经理审批,人力资源部备案。
公司辞退:由被辞退员工所属上级填写《离职审批表》报送主管副总或总监审批(注明辞退原因)。主管及以上的离职决裁需报总经理审批,人力资源部备案。
自动离职:由所属上级填写《离职审批表》并向部门经理、主管副总或总监、总经理报告,人力资源部备案。
离职面谈
必要时人力资源部或离职员工所属部门经理对离职员工进行面谈,由人力资源部向离职人员说明离职手续办理的程序。人力资源部或离职员工部门经理通过面谈收集离职员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向上级部门负责人和总经理汇报。
手续交接
离职员工正在经办的各项工作、保管的各类工作性资料等须移交给所属上级指定的接交人员,并由接交人员在《离职交接单》上签字确认。其他遗留事项的处理由所属部门经理向上级主管副总或总监汇报,同意后与本人协商确定解决办法。
离职员工须将就职期间所有领用物品按《离职交接单》移交相关部门,并由相关部门的接交人签字确认。
当工作交接和物品归还完成后,由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门对离职人员进行工资福利等财务结算,按公司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