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企业应当履行如下离职手续:
1.指定人员与离职员工办理工作交接
一般来说,企业都会制作工作交接单或离职交接单,要求员工交换工作文件和各种资料、信息,包括纸质的和电子的,返还占有的公司财务、各类证件和系统密码等,结清对公司的欠款。交接单上必须明确记载各项交接的情况,并由交接人负责与离职员工签字。
2.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也就是常说的“离职证明”。
离职证明的内容主要包括:受雇时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离职原因和工作岗位等。
3.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企业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15日内办理上述手续。
4.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劳动者办理劳动交接时支付。因此,员工未办理工作交接或拒绝办理的,企业可以此为由暂不支付经济补偿。
5.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员工离职是人力资源管理流程中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是劳动关系最为敏感的时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免不了就劳动关系终止的若干问题产生争议,因此而诉诸司法机关的也不在少数。为了理清其中的种种疑问和争议点:
一、员工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让员工立即离开
一旦员工向公司提出辞职,说明员工已无意留在公司,公司也不想让员工继续留在工作岗位上影响工作效率和其他员工的情绪,一般会选择让员工马上离开,如果员工愿意马上离开,当然没有问题。不过,如果员工坚持要再工作满30天后再离开公司,公司是否可以当方决定让其走人?如果员工不愿意走人,公司在支付其一个月工资的情形下能否让其马上走人?笔者认为,如果员工不同意立马离开,那么公司则不可单方的让员工马上走人,双方必须再履行一个月的劳动合同,因为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员工的获益不仅包括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还有其工作经验的增加和职业技能的提升等。提前一个月通知只是员工程序上的通知义务,而并不影响其实体工作满30天的实体权利。
二、员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尽到提前通知的义务,单位可否追究其责任
劳动者没有提前通知或者提前通知未满30日的,构成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很难举证给其造成的损失,因此,很多用人单位面对劳动者的不辞而别往往没有办法,只能不了了之。
三、如何避免商业秘密泄露
企业中掌握关键技术的人才跳槽,会将企业的关键技术带走;或者离职员工手上掌握着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果帮助竞争对手,将对企业的业务造成冲击。
所以,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对关键人才应签订竞业限制的协定。竞业禁止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雇主或企业的商业秘密不为雇员所侵犯,人才的异常流动常常会带来企业的阵痛,因此未雨绸缪,利用法律手段尽量降低此类风险就显得尤为重要。
四、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这里提醒用人单位应未雨绸缪。首先,完善劳动合同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其次,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做到依法解除,具备法定原因,依据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最后,不仅要符合实体法要求,亦要遵守程序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