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离职审批手续和流程,不管是简单还是复杂,但是HR有没反思过这样做是否存在隐患和风险?值得我们去思考和探究
我们公司是这样的,试用期提前三天申请,过了试用期提前一个月申请;如果是没有特殊原因而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的,视为急辞扣除尚未发工资的10天工资作为对公司的补偿。
试用期内离职当天可以结算工资;已过试用期的当月工资在下月公司发工资日发到工资卡内;退还相关证件及所使用的工具及办公用品,签署离职清签表和终止劳动合同书;
说道规避风险,我不知道“已过试用期的当月工资在下月公司发工资日发到工资卡内”而不是当天结工资,是否合法,也不太清楚终止劳动合同书有无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