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这样的事情的确很苦恼,特别是如果还有相应的费用没有结清,招聘工作没有开展起来的情况下就更头疼了。我建议可以从以下的几个方面来处理:
1、制度的保障。首先要有办理离职手续的相应的制度流程,并在员工入职的当天进行宣导,让员工知道是怎么回事,怎么办理。其次要有相应的惩处措施,就是如果没有办理好手续直接消失的惩处措施,例如,矿工3天视为自动离职等等。
2、工资发放形式的变更。遇到还有费用没有结清的情况下,这招就相对比较管用。工资的发放形式最好是当月的月中发上月的实际劳动所得。这样的话,即使员工清明过后不来了,也还有一个月的工资没有发,可以用来结算相应的费用。
3、入职材料的完善。入职材料中除员工的基本信息之外,还需要特别注意收集员工的法定信函送达地址以及紧急联系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以及联系号码。这个在后面通知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时会用的到。
4、通过合理的手段保护公司的合法利益。主要是对于不来办理离职手续的员工,将盖有公司公章的告知书(矿工啊或者是有相应的费用没有结清啊之类的)以快递的形式发到员工的法定信函送达地址(当然,这个地址要在入职的时候就要收集,如果员工死活不愿意提供就将其身份证上面的地址作为法定信函送达地址),要求员工在指定时间内来办理相应的手续,而公司保留快递的单号,时间一过自动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公司有工会是最好不过的了,可以由工会出面处理这个事情,特别是在工会首肯与该名员工违反公司制度,予以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就更加正当了。如果没有工会又找不到员工的法定信函送达地址,就定期整理出自离的人员,进行全公司的公告(邮件及粘贴公告栏,开会时通报都行),公告上写明这些人违反了公司哪一条的规章制度,与本人沟通联系无效解除劳动合同,并将公告存档备查。
5、和员工本人进行沟通,劝说其来办理手续。如果员工本人不愿意看有没有人来代办,当然代办人需要有委托书。如果员工联系不上或者联系上了不接,那么就联系其在入职登记时填写的其他联系人号码。首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如果实在不行,必要的时候可以威胁一下员工,说如果不来办理相应的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要被公司告上法庭进行赔偿之类的。
6、在进行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作同时,招聘HR要着手开展招聘活动,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1楼 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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