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人”们的评语废话太多了,我们要的是解决方案。本案最需要HR马上着手做的是如何单向合法解决劳动合同关系,什么招聘、通报批评(再说了,人家自离也可能是正当的,用人单位有什么权力去趾高气扬?)都不是最重要的。当然有些“牛人”提议,根据公司员工手册中关于旷工属严重违纪行为的规定(假设存在这一规定并得到自离员工的签字确认),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后全厂通告,再外加通知工会,这套链环措施看起来很合理,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企业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里赋予了企业这个权力吗?
解除劳动合同的关键是需要对方的参与,除非对方因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司法拘禁。本案中找到该自离员工的可能性很小,但可通过员工档案上的地址向其邮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注明解除原因和办理手续的期限,加盖公司和工会章)。最后最重要的是保留对方或其家属快递签收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