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用人单位应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拒不配合单位进行工作交接的,属于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2. 如果用人单位已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接下来就需要拿出员工拒不配合单位进行工作交接的证据。用人单位应首先书面通知欲离职员工:应其主动提出离职,请尽快返回单位进行工作交接,并办理离职手续,工作交接需要在30日内完成。如果无法书面送达本人,可请其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如果员工下落不明的,可以通过张贴公告或新闻媒体通知,公告30日视为送达。
3. 按以上方式,离职员工仍不返回办理离职手续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