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们先来讨论一下李小姐是否应该应该为难。作为HR从业者大家都有为难的时候,记得在学习指路中一个话题时,武哥说的很好,说咱们这些打工者就是“神仙老虎狗”,当时我觉得深有体会。所以咱们这些HR有苦衷这能往肚子咽,该解决的问题就是想尽一切办法。
小张是试用期还是转正期不清楚,下面分两种情况:
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只有试用期内不用付赔偿金,只要过试用期的都是要付赔偿金的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我惯用的方法是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八条,想要做好这两方面一点不难,主要是用人部门和HR部门的配合,只要有完善的岗位说明书,其中有些内容要求是可高可低的,比如别人做到那个程度就好了,而要解除的人,做到那个程度就要找出种种不合适,证明不适合这个岗位,留好书面的证据,再就是像迟到、上班时间玩游戏这些事情只要留意了,没有抓不住把柄。
1楼 旅居师凡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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