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将提前30 天向员工发书面辞退通知:
1)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不能适应公司工作要求的;
2) 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再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公司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2. 以上情况下,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员工在公司服务每满一年(未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未满一月按一月计算)给予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3. 员工在聘用期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即时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供任何经济补偿:
1) 在培训和试用期间,被评定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2) 以欺诈手段订立本合同的;
3)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者;
4)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者;
5) 工作期间为他人做事谋利或为自己谋取私利者;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7) 由于工作调整,不能胜任调整后的工作,经过再培训或者再调整工作岗
位,仍不能胜任;
8) 在任职期间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要求,公司依据规定做出处分通告
三次(含三次)以上者。
9) 连续旷工三天、全年累计旷工大于或等于五天者。
4. 被解聘的员工须立即交接工作,移交物品,办理离开公司手续。如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将同时予以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