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支持正方观点。
离职理由正当且离职时间已满6个月的、能力可以满足岗位要求的,我们公司可以重新录用。
理由是:第一、不管他们当初离职的原因是什么、在外面受到了怎样的挫折,他们会愿意会企业,说明在某个程度上来说企业的某个方面对他们是很有吸引力的,起码比现在他们在外面所比对的企业要好;
第二、他们在原企业已经待过一段时间,对企业操作模式、企业文化、技能要求等方面都已经有所熟悉了。不用企业再给他们进行额外的岗前培训及相关的指导,可以直接上岗操作。
从这两个角度来说,企业既不会造成额外的用人成本,又可以树立一个相对正面的形象,何乐而不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