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选择“正方:可以录用”
理由如下:
1.首先,这类员工不是因为这这那那的原因被辞退或劝退的人员,属于正常离职的人员,作为企业方来说,员工有想法和追求,是好事,我们已经予以支持,所以我个人很理解这类员工的离职;
2.其次,这类员工不管当初他/她离职的原因是什么,既然想回来,那么现实可能将他/她们曾经的梦想粉碎了,对比之下,发觉还是原来的公司好,一旦回来会比较珍惜工作机会,能更好的投入到工作中,同时也能对新员工起到一定的正面的影响作用;
3.再次,这类员工在某些时间段内的回来能适当减缓人事部门的招聘压力;
4.最后,这类员工中也不乏听闻外界公司有多好多好而动摇军心的,所以我们在欢迎他/她们返回的同时要有一定条件的约束。至于约束的内容,我觉得因公司具体情况而定。
仅仅是个人见解,欢迎大家点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