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方,可以录用。
员工离职后再次选择回公司上班,我认为是可以录用的,理由如下:
1、 录用条件。首先说明再次回公司上班是有前提条件的,如是因公司辞退、试用期内自离、原工作表现不佳员工等有不良行为的不被录用。
2、 影响度。员工选择再次回公司,说明公司在某些方面是得到员工认可的,例如薪酬、培训、福利、人文等,这也是公司的优势,从“人性化管理”的角度来讲,给员工机会也就是给公司机会,我司有不少再次回厂的员工,表现都很不错,工作认真、听从安排,减少了公司对新员工培训的成本,同时对外起到一定的社会效益,对内起到宣传作用(公司还有一定优势的,外面好工作也不好找)。
1楼 文彧
我们做法是不在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