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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付费输送员工委外培训,当然希望员工培训完成后在公司能服务久一些,使员工培训后将所获得的知识或技能实际应用于单位工作中,取得培训员工的预期成效,提高投资回报率,降低费用风险。虽然通过跟员工签订培训服务期协议的方式可以达到上述目的,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具体操作时,还要注意:“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要注意的两个关键点分别是:“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也就是总量上不能随意提高违约金数额,按时间计算的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对应的违约金。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明确了所称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明确了培训费用也就是说违约金的计算依据,并非由单位随意界定计算。
3.与此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也明确了“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在约定服务期的期限方面,单位要同时考虑受训员工日后服务单位、回报单位的目的,也要结合自身通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确定合同期限时所考虑的依据。换言之,当一个单位通常并不想与员工签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那么,对于外派参加技术含量并非太高的业务技能培训,在约定培训服务期时就不要无限延长;如果单位通常都与员工签订较长期限劳动合同的话,而且外派参加技术含量较高的业务培训,则在约定培训服务期时可以酌情考虑适当延长,以实现受训员工相对稳定地服务单位一定时间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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