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一直签的培训服务协议,是按照培训周期的长短、培训内容的重要程度、培训费用的多少由总经理确定延长服务年限1-3年。在我们公司存在的不合理现象有几个方面:
1、我们是确定延长服务年限1-3年,而不是需服务年限。这里对员工的风险很大,比如员工本身还有三年的劳动合同期,如果再参加送外培训延长2年,那么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就变更为了5年,如果没有服务满5年,是需要双倍赔偿。
2、未满服务年限,需双倍赔偿。这里也是不符合要求的。
以上两方面,在事实的劳动关系纠纷中,这样的协议企业是拿不出来的,只要员工要计较,公司是占不了优势的。
其实,根据公司情况,应该是可以考虑上述的三个方面:培训周期的长短、培训费用的多少、培训内容的重要来确定培训服务期限,在培训前跟员工做好沟通工作。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未履行培训服务期限,按照履约时间的比例予以赔偿企业的培训费用,这样也是合理合法的。
1楼 青云黄珠琴
早上好,谢谢好友的支持。周四分享:只有先学会很好的欣赏别人,才会很好地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