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用人单位在劳动报酬方面侵害劳动者权益应承担什么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门,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112.哪些情形属于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人身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的。强迫劳动,主要是指违背劳动者意愿,强迫劳动者进行超体力劳动,或者强迫进行长时间劳动而不给予必要的休息,或者强迫劳动者劳动而不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只支付少量报酬等。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规程等,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或者强行命令劳动者冒着人身危险作业。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身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只要用人单位存在这些行为,即属于违法,而不论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强迫劳动。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113.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要承担什么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要承担两种责任:一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没有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二是用人单位在上述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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