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我们公司的薪资管理制度,4月份工资应该这样算:
工资基数:3000/26*21.75≈2510
该员工正常出勤24天零3个小时,工资计算如下:
4月应出勤21天,正常出勤工资:2510
日工资:115.4
小时工资:14.43
4月加班工资:115.4*2*2+115.4*3*1+14.43*1.5*3=937.7
4月份工资总额:2510+937.7=3447.7
2、对于加班和费用的法律问题,上述行为不应称为“未满勤”,具体法律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一、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
目前,我国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实行劳动者八小时工作制
1994年的劳动法对八小时工作制作了完整的规定。即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这是法定的标准工作时间。对于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的工时应参照八小时工时制度加以计算,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当然,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和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制度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但该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必须使劳动者的休息权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
1995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又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八小时工作制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即职工每周工作四十小时。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这主要是指在严重有害健康和劳动条件恶劣以及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的条件下实行的少于标准工作日时数的工作时间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2、规定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和职工探亲假等休假制度
在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日,用人单位必须安排劳动者休假。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是指,职工每年在一定时期内享有保留工作和工资的连续休息的时间。
3、对加班进行限制性规定
加班,也称延长劳动时间,是指用人单位经过一定程序,要求劳动者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限制的日工作时数和周工作天数而工作。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和身体健康,我国严格限制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这就是说,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安排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需要注意的以下几个问题:(1)首先,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确实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生产经营需要主要是指生产任务紧急,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经营的。(2)其次,必须与工会协商,经工会同意。用人单位决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把安排加班的理由、涉及人数、时间长短等情况向工会说明,征得工会同意后,方可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工会不同意,不可以强令劳动者加班。(3)再次,必须与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决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进一步与劳动者协商,因为加班需要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只有在劳动者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加班。如果劳动者不同意,亦不可强令其加班。因为劳动者的休息权是法定的权利,任何人非依法定程序不可剥夺。(4)此外,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时间长度必须符合劳动法的限制性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度,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5)最后,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得随意要求员工加班的,但出现紧急事件,危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适当突破上述规定。根据劳动法和有关国家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形时,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才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生命安全健康和财产安全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必须利用法定节假日或者公休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国家在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然,国家对加班人员也有一定的限制。根据劳动法和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怀孕女工和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女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加班。
二、用人单位不得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通过制定不合理不科学的劳动定额标准,使得该单位大部分劳动者在八小时制的标准工作时间内不可能完成生产任务,而为了完成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获得足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劳动报酬,劳动者不得不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从而变相迫使劳动者不得不加班。
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其加班费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应当视为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其为了完成超过合理数量的劳动定额而加班工作的工资报酬。
27楼 amber01
来学习了,谢谢指点
26楼 丹丘
谢谢
25楼 隐约
学习啦
文彧
@隐约:谢谢支持!
24楼 钱誉瑞
学习了,非常感谢
文彧
@真诚无限:谢谢支持!
23楼 哆啦爱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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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彧
@哆啦爱梦:谢谢支持!
22楼 粲粲
谢谢,分享!学习,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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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粲粲:谢谢支持!
21楼 张家港小昭
工资基数计算有疑义啊~~~~
文彧
@张家港小昭:今天最高兴的,就是获得好友的支持与质疑!
20楼 我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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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彧
@我的路:谢谢支持!
19楼 歪斜
学习!谢谢分享
文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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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薛晓刚
真的很用心,值得学习
文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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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严寒下的红梅
放假了,端午节快乐
文彧
@严寒下的红梅:同乐!
16楼 心灵131
谢谢支持,你比我写的详细多了,我是个不善言辞的HR,还需要多多锻炼才行。
文彧
@心灵131:谢谢支持!
文彧
@心灵131:HR不一定要有雄辩之才,思维严谨,心思缜密就可以了。我们以理服人!
心灵131
@心灵131:我觉得也是,而且还要记忆力好才行。呵呵
15楼 心语新愿
写的很用心,肯定是耗费了不少时间,支持
文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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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篆籀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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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彧
@长安茂才:谢谢支持!
13楼 我和我追逐的梦
谢谢分享,学习了!顺祝周末愉快!
文彧
@我和我追逐的梦:谢谢支持。上次你加我为好友,但是因为你的好友名额已满,我们没有办法加你。
12楼 sy天天向上
好友中午好,感谢分享,支持,假期愉快
文彧
@sy天天向上:谢谢支持!
11楼 HR海燕
学习,支持,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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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紫青之玉孙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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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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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敏敏特穆尔
HR需要懂法以更好的为企业规避劳动风险,但其实只要员工认为合理,也就可以存在!
文彧
@敏敏特穆尔:谢谢支持!
8楼 张家港小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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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彧
@张家港小昭:谢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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