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
4.1.1 法定假期
l 元旦:1月1日,放假1天
l 春节:根据农历,大年夜至年初二,放假3天
l 清明节:根据农历,清明节,放假1天
l 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
l 端午节:根据农历,端午节,放假1天
l 中秋节:根据农历,中秋节,放假1天
l 国庆节:10月1日至10月3日,放假3天
4.1.2年休假
l 员工工作已满1年不满5年的,年休假5天;部长级别8天;总经理级别15天;
l 员工进司工作已满5年不满20年,每增加一年其年休假递增一天(最长不超过10天);
l 员工进司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l 部长以上级别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年休假15天;
l 总经理级别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8年,年休假1个月;
l 年度中途入司的员工按入司月比例给予年休假;
l 具体详见 《假期管理制度》管理规程。
4.1.3产假
l 产假亦称生育假,指女职工在生育子女期间享受的休假;
l 女职工婚后生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政策的,可享受产假90天(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产前可提前15天内享受产假。剖宫产者可增加15天产假;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l 产假须于预产期前四周向人力资源部递交申请,并附怀孕及预产期之证明文件。
4.1.4流产假
l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怀孕2个月以内,产假20天;怀孕2至3个月的,产假30天;怀孕3至7个月的,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
4.1.5哺乳假
l 婴儿不满1周岁的女职工,每班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每次必须经部门领导确认,并提前报至人力资源部;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l 每班工作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但不可跨天合并使用;
l 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但不超过半年为限;
l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4.1.6护理假
l 按国家有关规定,满24周岁依法登记结婚后怀孕生育的第一个孩子(包括生育双胞胎和多胞胎)的初产妇,男方可享受护理假10天。假期必须在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使用(包括节假日),并须一次性用完。申请时,请填写 [员工请假单](附婴儿出生证明),并经人力资源部确认。
4.1.7婚假
l 婚假是指职工结婚时可以享受的休假。正式员工享受法定婚假为3天(男22周岁以上,女20周岁以上的);达到晚婚年龄者(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的),可再给予10天的婚假;
l 婚假必须于结婚登记后一年内享受,申请婚假时间应以结婚证明签发时间为准,且婚假日期应晚于入司时间;
l 婚假需一次性连续使用(含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l 婚假必须至少提前1周申请,填写[请假单]并附结婚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