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HR专员,主要负责公司员工入离职手续办理及合同的签订工作。按规定是需要给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也需要由上级领导(经理)来监督他的劳动合同,这样才能达到劳动合同的有序管理和监督。否则就不完善或不完备。但在小李本人合同期满时因为其本人想跳槽,故没有给自己签订劳动合同,过后小李以此为由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请求,要求对不签合同事宜做出赔偿
1、这一做法明显有失职业道德,是不合理的。作为管理者,是可以对自己的劳动合同进行管理,但应该有领导监督。如果到当地劳动部门仲裁,是不应该得到支持。也不能因此得到相关的补偿。
2、对于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必须制订相应的制度,然后按制度规范进行。不能让某一个人操作,而缺乏监管。不管职务多高,都必须胡人监督和管理。
1楼 沙滩上的风
学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