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刚刚结束,带着几分兴奋参加了工作,到公司报道之后,紧接着就是签订“卖身契”—劳动合同,按照以往在学校对劳动法的理解,签劳动合同该是“一式三份”的,再不济也该是“一式两份”,且在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企业不得代替职工保管劳工合同,必须发到职工手上一份劳动合同。可是,在公司工作两个月了,还不见有劳动合同给职工这一说,按捺不住就给HR科长随便聊了聊,结果是科长怒了,按他的说法是:做工程的本来就漂泊在外,公司这么做为的是职工好,而且你刚来不要动不动就拿《劳动合同法》什么的来扰乱公司的管理,要不想干了,随时走人就行!
可以理解他的这番话,但是我的想法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公司不发给职工一份自己签署好了的劳动合同必然从公司日后的离职成本考虑,有可能在失业保险上作假合同,以缩减用工成本。但是这样一来公司背负着这么多的劳动合同必然会带来劳动纠纷,很可能会带来更大的费用来平息纠纷。
当然每个行业的规矩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都有着存在的缘由,劳动者很可能养成了一种“奴才”犯贱心里,且当前工作不易,换工作的成本又太高,加上工作中各种习惯组成的惰性,想要改变就难了。
更奇怪的是还有人寄希望于工会,希望工会会对得起“工会”这个称呼,这个国度工会往往是面子和冒充时尚的“门票”,几乎等同于宫里的太监。
附: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