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加班费、社保费、双倍工资追溯时效的界定探索
案例:
甲公司法定的经营地在广州,其在上海成立了销售办事处,有聘任员工。员工在与公司进行离职补偿时,一些员工提出,长期以来公司向他们支付的加班费,都没有支付加班费,而他们每月的实发工资都远高于基本工资。因此,这些员工提出要求甲公司把他们历年少计发的加班费给差额补齐和补交社保以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因此,对于员工到底有权利追溯至哪年的加班费和社保费以及双倍工资呢?
评析: 劳动争议中关于员工的追溯时效,也就是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的时效,因争议事由的不同,时效的计算也有所差别。依据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的规定:“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在2008年5月1日之前,劳动争议的时效为60天,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员工没有起诉的,视为员工放弃了其申诉权,再提出起诉的,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工资争议具有特殊性,依据该条的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员工工资的,没有60天的时效限制。但,用人单位曾经明确书面通知员工其拒不支付拖欠工资的,员工应当自收到该通知后60天内起诉,否则将超过仲裁时效。
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开始实施,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条将劳动争议时效从6个月延长至1年,而且再次明确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1年期的限制,即拖欠劳动报酬的,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没有时效。
社保费的追溯同样是以二年为限,由企业补交,在这里社保的问题将牵扯到一个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这是一笔非常大的费用。法律规定超过二年的不再追究。这与国家的刑法等法律的规定的追溯期限是一致的。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问题,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一年以上如果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视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并将赔偿劳动者按月工资的双倍计算。
基于上述分析,甲公司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加班费计算基数不合法,与员工引起争议的,在法律上,员工可以向公司主张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加班费,无论是3年前的,还是10年前的。但是,从举证责任的角度出发,由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里只要求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凭证、考勤凭证是两年的保管义务。即用人单位对两年内的工资支付凭证负举证责任,员工对两年外的工资支付凭证负举证责任。也就是尽管员工可以向公司主张所有工作年限的加班费,但是,如果没有近两年之外工作年限期间的加班证明,其超出两年的加班费主张将因为举证不能而得不到法律支持。
3楼 土匪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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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和洋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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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夕顔丶若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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