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邮文本也算 “书面劳动合同”
2011年10月,左明到某置业公司,担任房地产项目经理。同年10月20日,公司通过企业邮箱,向他发送劳动合同电子文本,并约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与地点、劳动报酬及社保待遇。
当晚,左明利用邮件回复公司,质疑部分合同内容。次日中午,公司再次通过企业邮箱,解答左明提出的疑问。下午,左明邮件回复:没有疑问。
2012年5月,左明辞职,随后向武汉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认为公司未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工作期间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请问,左明的要求是否成立?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合同法》中规定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且《劳动合同法》中也没有明确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限于纸质合同文本。置业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其发送电子文本,双方按文本履行各自义务,左明在离职前也未对此提出异议,离职后再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有违诚信,判决置业公司不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