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初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员工王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2009年12月,公司组织了内部考核,决定对部分不胜任员工的工资进行调整。并组织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新合同于2010年1月1日起生效,但是公司给出的工资不涨反减,王某不同意续签。公司认为王某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是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并辞退王某,公司这样做合适吗?
解答:
本案例中,公司主动要求对合同进行变更,主要是变更合同的期限,合同的工资条款,员工不同意,合同不能够变更。如果公司这样做,应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单位单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无法与劳动者达成一致的,劳动合同不得变更,不能视为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单位在劳动合同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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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47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