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er全称是Offer Letter,汉语解释为录用信、录取通知。严格地说,offer并不是一个《劳动法》里的定义。它的相关责任认定及权益维护,都无法从《劳动法》里找到与之相匹配的条款。
当一家公司向发出一封Offer,明确地阐述了岗位、薪酬、报到时间等等内容,而收到这封Offer,并明确的回复接受,那么这封Offer就成了一个“要约”,它是一种缔约的邀请。
当公司向发出了Offer,可对其提出的种种细节并不满意,提出了修改的意见,那么,这份Offer就只是一个“要约引诱”。
当双方都盖章签字确认后,那么这份Offer它就不仅仅是一张纸那么普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