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法的范围内,是可以撤回“要约”的。但是要符合以下条件,具体来说,可撤回或者可撤销的《录用通知书》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该《录用通知书》不属于“不可撤销”;
二是撤回《录用通知书》的通知,应当在《录用通知书》到达求职者之前或者与《录用通知书》同时到达求职者;
三是撤销《录用通知书》的通知,应当在求职者作出接受《录用通知书》的意见之前。
四是发现背景调查信息不实。
现摘录《合同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在向候选人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只要满足法定的条件是有权撤回或撤销《录用通知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