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是劳动法规定的公民成为劳动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它包括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两个方面: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并承担劳动义务的法律资格;而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并承担劳动义务的法律资格。劳动者应具有相应的劳动能力。
1、年龄标准。须年满16周岁,文艺、体育等特殊行业单位要招用未满16周岁的运动员、文艺工作者等必须报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2、体力标准。第一,建立劳动关系前身体健康,包括三个方面的限制。
(1)疾病的限制。各种岗位的职工都不得患有本岗位所禁忌或不宜的特定疾病;
(2)残疾人只能从事与其残疾状况相适应的职业;
(3)女职工、未成年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二,建立劳动关系后要确定是否丧失健康条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可能会因工或因病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或解除。是否丧失劳动能力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3、智力标准。
(1)文化条件。国有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私营企业“不得招用在校学生”;
(2)职业资格。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重要依据。
4、行为自由标准。所谓行为自由是指公民是否具有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