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最近遇到这样一个情况,有位员工在休流产假期间,公司已经把流产假期间的工资发放了,但是社保局还没有把这部分津贴审核通过。现在员工要离职,员工本人只要离职,这部分的生育津贴社保局就不会审核通过。这样员工就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基于这样的情况,公司能否要求员工赔偿流产假期间的工资呢?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对于女职工流产的休假期间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相关细则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辞职期间是否是提前30天通知的期间?如果是指提前30天的期间,还是可以审核通过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