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有员工事假15天 年假5天,旷班四天,根据我公司之前的规定,本月事假超过两天,按每月实际工作日这算扣除,计算基数为本人的基本工资基数计算。每旷工一天,扣除个人当月基本工资的20%,并扣件个人绩效工资总额的10%,该员工基本工资2700,固定绩效540。根据上述我公司的规定,扣除了该员工当月的基本工资2700。请问上述做法和公司制度符不符合劳动法的相关内容的规定?
首先公司有公司的规定,员工在接受培训后,签收,表示已经知道并按公司规章制度处理,这是完全没有问题的。但是劳动法规定,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扣除员工的工资不能超过工资的30%,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