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人资的一名新人,很多人资的问题不懂,向大家请教。我们部门有一名精神病员工,2015年4月开始就没有上班了,每月给他发了基本工资,每月末他会提供医院开据的病条,有医生签字,精神分裂证,病条上面每月都有医生写的建议休一月。他是去年10月与本单位签订的合同,他总工龄有13年,请问下,对于这种精神病患者,企业要怎么处理与他解除劳动合同?或是说企业怎么做到仁至义尽?(我想说的是,企业不可能养他一辈子,有没有法律相关条款,在保障员工同时,也保障企业能按人性化去解决这个问题),希望有相关老师能给我一个好的答案来解决这个问题,谢谢!现在单位是想给他赔偿(在允许范围内),估计他们家人也是不会同意。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他的时间工龄是13年,在你们公司工作是5年以下,医疗期就是6个月;另外,
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他在这个范围内,那可以再休24个月的病假;到期后上面写的是可以适当延长,并不代表无线延长,他这个肯定是无法判定的,那么在24个月之后,就可以跟他解除合同按照规定支付他医疗补助费之类的就可以了
根据他在贵公司的工龄,他是有医疗期,医疗期过后贵公司可以辞退他,他可以在社保部门领取失业金,贵公司根据他的工龄给予补助,应该就可以了吧,不知道对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