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厂有个岗位是按件算工资的,当时主管已经跟他说了下个月(8月份中旬说9月份开始调低)会调低工价(由于这个岗位是一个人当时只是口头跟他说过就没公告工价调整通知),而且已经在9月份工数工资明细表上签名确认了,到9月份拿工资时他反悔说算少了他工资不拿(新工价与旧工价相差少了3800多元,一共按新工价算是13063.15元),说要到劳动局讨说法,大家看看如何处理?谢谢。(注:他一个人接下这个工序的工作,后来他叫了其他二个人一起完成的。)
这个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薪酬问题。按照你的陈述,用人单位似乎与劳动者口头进行了协商,劳动者没有反对默认了。这不符合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定要求。至于说劳动者在变更后的工资单签字,那也只能说明本人收到了工资表的金额,并不能确定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工资的内容。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就用人单位违背劳动合同约定降低工资提出劳动仲裁,用人单位又不能提供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工资的依据,可想劳动仲裁的结果对用人单位不利。
上述情况,应该先确定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哪类性质合同。如果是按完成一定工作量的合同,那厂子里就要有相关的厂规来明确此类合同的性质,及他的特殊性。如果没有相应的厂规的话,也要有双方协商一致的工资调整协议,明确双方利益,只有这样才能作为纠纷发生时的有效依据。
上述情况,应该先确定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哪类性质合同。如果是按完成一定工作量的合同,那厂子里就要有相关的厂规来明确此类合同的性质,及他的特殊性。如果没有相应的厂规的话,也要有双方协商一致的工资调整协议,明确双方利益,只有这样才能作为纠纷发生时的有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