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我应聘的是一家国有企业外派南昌的财务总监,合同约定试用考核期是一年。从人力资源原来的口头结束是考核期间,集团外派财务总监没有试用期。现在由于公司组织框架变动,不准备外派财务总监,故调回集团做财务副经理。该规格不是太适合我的职业定位。不过目前人力资源还未找我谈下一步事情的安排。如果最后确定调回集团做财务副经理,我不同意的话是不是应该解除合同,谈商量赔偿事宜?如果赔偿,我应该得到什么赔偿?能算试用期不合格吗?我已经在这个公司工作了8个月了。
另外,以我在国企的工作经验,集团本部财务部副经理,一般发展的空间要比二级、三级单位的财务总监要大一些,总体待遇也要高一些。
总监你好!你财务专业能力或许很高,但文字能力还欠学习。你描述的事儿,我看了几遍,这句“从人力资源原来的口头结束是考核期间”,也没有看明白。你这个问题,我以为涉及劳动合同变更问题:一个是工作地点、一个是工作岗位。如果你对变更事项,都不同意,那你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试用期内,只需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离职。
1、《劳动合同法》里有相关试用期约定的时间的。劳动合同签订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签订三年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试用期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为什么你们公司要约定试用期为一年呢?什么根据呢?应该是违法的。如果你们公司想按照试用期内不合格来解雇你的话,是不成立的。
2、因为首先你们公司就是在违法,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执行,其次与你约定的试用期时间过长。
3、另外如果你的职位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中有变动的,需要重新补签或变更劳动合同才算合法的,否则也是违法的。
4、企业违反劳动合同,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赔偿员工的2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