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为组织架构调整撤销了一个门店,原本在该门店的阿姨就安排做了待岗处理,按照事假一直在家里休假。之所以做
待岗处理是为了给阿姨延续工龄等。
现在阿姨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决定和阿姨续签劳动合同,岗位没有变,但是更换了门店地址。阿姨拒绝续签劳动合同,
但是要求公司对他在家休息的这段时间给予补偿。
请问这种情况公司需要给予员工补偿吗?
待岗处理,也视同劳动合同岗位变更,当时与员工协商过吗?有劳动合同变更书吗?如果没有,那用人单位让员工待岗、降薪没有依据嘛。现在看来,员工待岗本人应该是知晓的,只是用人单位程序不合规,且没有纸质协议等材料。如果发生劳动仲裁,她的诉求可能部分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