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一家做门窗的企业,有个售后服务岗的员工因为不适合岗位工作的要求,又爱浮夸,老板让我把人辞退了。刚与该员工谈话让他明天办理离职,按照公司制度离职后就搬出宿舍。看着那员工走出办公室的身影,我觉得这种做法挺残忍的,又快过年了。想请假下针对不符合工作岗位的员工如何辞退会比较好啊?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必须支付补偿金。
企业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行使自己的权利: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注:在试用期间,公司如果辞退员工,附有对员工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公司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员工具体哪些方面不合格,即使是在使用期,也不能辞退员工。这就要求公司要有详细的考核机制,对不符合公司要求的情况要详细列明,并在员工进入公司时就告知员工。这样才能做到事出有因,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在很多方面都作出了相对比较详细的规定,但也给公司自主的用******留有一定的空间,公司如何充分行使自己的用人自主权,需要在公司制度制定方面下点功夫,在法律、法规准许的范围内,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如薪资制度、奖惩制度、工作纪律、保密责任、各种假的请示和与工资的关系及违反的后果等等。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注:如何界定重大损失,法律没有给出具体的数额,所以给企业留了一定的自由空间。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注:此处的严重影响企业也可以自主合理的界定,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八)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注:公司要制定考核员工是否合格的标准。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很多企业的感觉到在处理劳动关系时企业每有依据,处于被动,处于弱势,这是必须面对的事实,但并不等于企业对公司员工没有办法,听之任之,其实公司还是有很大的自主空间,企业主动权来自于详细并合法的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只要企业的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规定的合法合理并组织员工学习过,依次做出的处罚甚至是辞退决定,在劳动纠纷处理过程中,还是会获得仲裁庭或法庭的支持的。所以合法完善的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对企业处理劳动关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无故直接辞退会造成企业很大的经济风险。劳动法有明确规定,建议以后走调岗路线
楼主最好研究下劳动法里面的辞退,按规定,公司辞退员工要付补偿金的(特殊情况除外,可看下劳动法),员工不知道还好,如果知道的话提请仲裁会造成很大的损失,另外辞退的时候最好想办法让员工自己辞职。
理由是不适合岗位要求,那就必须有相关的制度来作为考核标准,否则员工会认为是无故辞退,存在一定的用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