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一家从事奢侈品买卖的寄售公司,公司性质为私人企业,目前30个员工,现有一位离职员工以公司在试用期未给其交社保为由将公司投诉到当地劳动部门,我司员工一般试用期3个月,员工在入职后一个月内都有签订劳动合同,并注明试用期3个月内社保补助500元,转正后交社保,员工都是确认签字的,但是因为我是新入职且前一任人事早已离职未交接,该员工的合同没有找到,电话联系前任人事也没头绪,不知道这种情况我该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通过以上观点得出的结论是,现在没有好的办法,离职员工的诉求正确,应该会胜诉。
通过这件事,也希望你和老板沟通,员工入职就要签订劳动合同,正常缴纳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