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组织的一次旅游中,一位员工在自行活动中不小心受伤,由于年龄较大,且社保关系均在以前单位,公司给走了意外险报销,与其家属协商同意在休息期间按公司规定病假工资发放,在员工修养好返回公司上班后,以对身体造成严重伤害为由,要求补发全额工资并给予补偿,请问这种情况该作何处理呢,避免此员工在日后继续以此为由要求补偿?
其实如果这个员工的社保关系在本公司,可以试着给他申请工伤。在我这里,参加公司组织的活动而受伤,如果符合1、有正式的组织形式(文件、名单等),2、有公司安排专人组织安排,3、一般为必须参加,而非随意性参加或带家属参加等,4、费用应由公司承担。以上4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现在这个员工无法申报工伤的话,可以酌情考虑算他全勤,不算病假工资。补偿的话也可以酌情考虑补偿意外险无法报销的另外一部分差额。
当然, 公司不做任何补偿,照算他病假工资也没问题,员工觉得利益受损可以走法律程序,到时候就按法律判罚的结果执行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