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目前是一公司的人事专员,入职快2年时间,之前在此公司一直负责薪酬,员工关系模块,还有行政的一些日常事务,招聘模块是由我和另外一位同事共同完成,但是我只是做辅助工作。因前阵子公司临时安排岗位职责之外的工作,而且是晚上工作,因个人时间安排不过来,所以拒绝了,从而公司觉得我不服从工作安排,目前就把其他工作内容都撤掉,只留下招聘模块让我做,公司立个军令状,故意提高定额标准,意思我必须在这个月需按照公司要求把人员招进来,否则就是不能胜任这个岗位,将会换人,就目前公司的薪资水平,福利待遇,另外公司每个月都不能按时发工资,一个月是不可能招到那么多人的,我目前和公司已经签了2次劳动合同,合同未到截止时间,作为劳动者,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申请劳动仲裁,公司是否属于变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公司表示不会下达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之前有与公司签岗位职责说明,职责中没有注明要负责招聘模块,但是我手里没有备份)。
劳动合同法第40条:
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且是提前30天或者额外支付代通知金。
案例来看,没有调岗也没有培训,不符合不胜任工作这一条,
如果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可以仲裁。
不过最好拿补偿金走人,这么不靠谱的公司,呆着也没意思不是。
那你的合同上有注明吗?写的就是从事人力资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