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员工犯了过错,我公司原定辞退一名员工,提前一个月已与员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让员工开始交接工作,但签订完后员工认为公司在为难个人,故而滋事给公司带来了声誉方面的损失。现考虑员工的其他过失,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予以开除,即可实施。现顾虑前期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否可以作废?是否可以重新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否符合法律程序?
嗯嗯,老师说的很对,最重要的是证据,如果没有证据,员工提请仲裁企业还得支付补偿金!
1、目前已经没有了开除、辞退员工的说法,只有解除劳动合同的说法,这点必须纠正。
2、如果是他严重违纪,必须是三次以上,并有记录在案以备查,否则,如果没有证据,一旦员工投诉也是不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