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小A因个人发展填写《离职申请表》要求办理离职手续,主管张经理认为小A是部门的核心员工,现在部门是一个萝卜一个坑,人手紧张。希望其慎重考虑, 能够留下来。并承诺小A,合适的时间将给小A加工资。一个月过去了,工资没有上调。小A再次提出离职。张经理以公司已经开始讨论他的需求继续拖延,小A提出自上次提出离职日算,截止1个月后将正式办理离职手续,希望公司找到合适的人,安排工作交接。小A的做法正确吗,是否要给公司经济赔偿?
小A的做法正确,书面提交了辞职申请,30天后无论公司同不同意都可以离开,没有交接是公司原因造成的,不需要给公司经济赔偿。
如果没有提前书面申请,提前离开,如果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可以向劳动部门追究损失赔偿,但也不得扣发员工的工资。
可问题是,公司想追究损失,很难呀,需要提交一堆的证据证明什么的,而且申诉什么的,劳动部门介入调查,你能保证公司完全没问题吗?
所以呀,员工说走就走,签了再详细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也没用,在这一点上,公司也是弱势群体呀!
员工离职只需提前30天书面申请即可,无需公司审批,也不需要考虑公司是否找到了交接的人。
这个经理显然是想拖住小A,作为小A,向公司表明,我已经提前30天书面申请,中途也没有撤回申请的意思,满30天后我就会走人,无论公司是否找到了合适的人,我不能交接工作是因为公司的原因,对此我不负责。
如果经理说能给调整工资,且小A也想留下来,就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重新约定工资。
如果不想留了,干脆走了就OK了,这样的经理,只会忽悠人,不要理他。
无需给公司任何赔偿。
正确啊,他本来就是按照规定提前30日提出申请,公司没理由不给他办理离职手续。想走的走不了,我是不想离职的偏要我离职,人生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