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13年12月录用一名女员工,当时年龄51岁,参不上社保了,所以公司与期签署劳务合同。今年的合同马上就到期了,公司不想在续签了,请问老师们,用给员工补偿金吗?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这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第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
第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本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不同的。退休返聘的员工与公司是不构成劳动关系的,所以不存在补偿金的问题。只需要与员工做好沟通,协调好工作安排就可以了。
劳务协议中如果没有约定则不需要补偿,但要确保该员工入职前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且享受退休待遇。
这个需要看你们和员工签订的劳务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如果有约定就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没有,则不需要,因为返聘人员不在劳动法管辖范畴。只有存在劳动关系才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