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大家:A员工2013年6月13日入职,属于返聘人员,第一次签署合同日期为2013.06.13-2014.06.12,第二次签署合同日期为2014.06.13-2015.06.12.第三次合同签署日期为2015.06.13-2016.06.12,2015年8月17日由于部门工作的需要,上班时间和班次有所变动,在多次谈话中,该员工不同意调换,最终与部门领导发生冲突。于2015年8月20日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请问针对以上情况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呢?针对此员工公司处理的流程应该是怎样的呢?
“在多次谈话中,该员工不同意调换,最终与部门领导发生冲突。”如果只是语言冲突,应当不构成严重违反公司制度,除非该员工动手打人了。所以我觉得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2个月*2倍的赔偿金。
如果你们不想支付赔偿金,那就要想方设法证明“与部门领导发生冲突”是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当然你们也可以完全不管员工的想法,执意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赔偿金,任由员工走法律程序。万一员工嫌烦不告,你们就省下这笔费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