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为员工转正考核未通过,已经延长一次试用期了,现在员工本人转正考核未通过,但用人部门还想延长试用期一个月,是否可以操作。
首先,第一次延长试用期就已经不合规定了;第二,接下来的延长肯定就不合规定喽。就这个个案而言,可以有这么几个方法:一、与用人部门沟通,立即决定去留;二、继续延长一次试用期,有一定的风险,寄希望于该员工接下来试用能通过。另外,接下来,规范试用期管理:首签三年的合同,建议规定六个月的试用期(有些新员工在意试用期内工资,可以规定试用期内前三月执行试用期工资,第四个月开始转正考核,考核通过的,可以提前转正,享受转正工资)。这样就能规避试用期延长的问题了。当然,如果六个月还是转正不合格,就不能再次延长了。
“同一劳动关系下,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