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
我公司有三位管理人员,在公司担任着重要职位,他们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至今未解除,到2017年才能到期,原公司不放,档案和劳资还在原单位,需要交纳一定的违约金才能放,我公司今年想他们签定合同,如何处理公司和这三位员工的用工关系?
因为担任重要岗位,掌握着公司重要信息,是否可以与其签订劳务合同?
我想地球离了谁都照样转,赶紧找后备人员,或是找人分担主管的岗位职责,要不然公司就只能等付违约金了,如果公司认为值得的话
正常原来的劳动关系没有解除的话,新的合同是无法到劳动局进行备案的,而且就算签订了,原单位也可以要求赔偿啊。 《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合同的劳动者,对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好是解除了再前,如果公司觉得值得,那就付违约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