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有一名员工,身有轻微残疾,因是公司合同制老员工的孩子,照顾性质收入业务外包制编制里,与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购买了社保。在部门做些内勤工作,10月查出患了尿毒症,经住院治疗一个月后行动能够自理,现员工已回岗位上班,但每月需去医院做10次左右透析。该员工劳动合同明年三月到期,因再续签合同就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了,公司这边肯定是不愿意的,请教各位同仁他这种情况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合同应该怎么处理?从人道主义出发该如何处理最为妥当?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有: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不知道案例的尿毒症在不在重症的之列?
处于人道主******除劳动关系的时候只能多赔点钱了,如果HR有这个人脉的话在介绍一些比较简单轻松的工作给他做,或者是公司跟他签劳务合同,把他当做派遣工来我想应该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