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家政服务公司代理家政人员介绍和薪资管理,家政人员张阿姨在公司接受培训后,被介绍到一个医院提供护理服务,结果张阿姨在护理病人期间自己突发心脏病,现家属认为是工伤要求家政公司承担责任。问这个要求合理吗?家政公司如何处理?
仅仅是心脏病发作患病,不算工伤。如果导致死亡的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