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下,入职公司1年多,10月1日续签合同的时候换了个公司名称续签(老板的另一个公司,但是法人不是一个),工作地点也都没变,合同里有试用期,其实大家都是老员工,当时人事就说没关系不影响工资照发,没有试用期一说,可是后来查出怀孕啦,老板就想终止合同,公司人事在11月24日正式谈过终止合同(没啥理由,就是违法解除,只是后悔当时没录音),问了下诉求,可是后来公司没有动静了,也不提终止合同一说,现在又想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开除孕妇,这种做法违法吗?员工现在有什么办法呢?仲裁可以吗?
1、此类问题曾经有人提出过多次,已经不是新鲜事。
2、根据妇女儿童保障法和各省市自治区的相关条例,此做法是不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企业为何要如何做?不应该啊!
3、如果企业一定要如此,一旦员工投诉或仲裁,损失的一定是企业,会造成企业名誉的严重损失!企业因此不是更吃亏?